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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6號
原告林谷峰
被告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代表人洪進達
上列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未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0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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