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1,簡,6,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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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馬吉瑞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謝明峻
盧逸
被 告 張政皓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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