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2,交,127,2023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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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康安鏵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蘇福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2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8 月4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8 月4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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