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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11號
原告文美玲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繳納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5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5 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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