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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81號
原告施秋蘭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17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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