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2,監簡,2,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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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監簡字第2號
原告張家誠
訴訟代理人曾沛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該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1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予以補繳。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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