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2,簡,11,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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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號
原告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代表人簡華慶
訴訟代理人蔡浩志
郭玟逸
賴君豪
被告鄭千純
鄭振吉
上列當事人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收文日)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㈠、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㈡、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
文。
㈢、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2,000元,請予以補繳。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8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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