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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號
抗告人即
原告牟晨睿
被抗告人即
被告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薛瑞元
上列抗告人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112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請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本裁定意旨補繳抗告費用: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於行政訴訟之抗告程序。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112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依首揭規定,請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
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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