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何牧珉
陳繡真
再審被告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林姿妙
上列當事人間就國民年金法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聲請再審,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再審聲請: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58條亦定有明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於簡易事件。
二、請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1、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2、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聲請再審,核屬對於簡易判決聲請再審,依據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請原告予以補繳。又本件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4號駁回聲請,併此敘明。
三、請原告補正再審原告陳繡真之簽名或蓋章:又原告以線上起訴,然起訴狀並無再審原告陳繡真之簽名或蓋章,請予以補正。
四、爰裁定如上所示。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5日
書記官鍾堯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