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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5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宋允蒲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1樓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5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即原告繳納;
且本件原起訴時,抗告人即原告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茲限抗告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以上2筆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及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共計新臺幣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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