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2,簡,19,2013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明顯木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文福(董事)
代 表 人 謝郁琦(經理)
代 表 人 王桂銘(經理)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貞玉
陳癸媚
劉師霖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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