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2,簡,23,2013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郭榮仁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張盛和(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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