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3,簡,30,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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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簡字第三○號
原 告 謝雪霞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所為應補稅額新臺幣五萬四千二百二十八元之原處分(復查決定)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而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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