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3,交,172,2015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三年度交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賴聖文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所長)
訴訟代理人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一四三七一五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楊金樹,於訴訟繫屬中先後變更為黃如妙、詹政良,均據被告機關之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第三十二頁至第三十三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一四三七一五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QT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上午三時五十四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因「酒後駕車(拒測)」之違規事實及行為(下稱酒測),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永明派出所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

原告不服舉發,於同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於前揭時、地遭執勤員警攔檢時,員警於第一時間並未要求原告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即先取出酒測器按下按鍵,此時浮現一紙列印單,之後才當場詢問原告是否拒測,並告知拒測比較好,員警又於酒測器將出現第三紙列印單之際,再度急切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此時原告始稱拒測。

然原告係聽從員警之言,遭員警誘騙而為拒測,竟遭重罰九萬元及註銷駕照三年始能重考,嚴重影響原告權益,原處分應予撤銷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㈠卷查舉發機關函復略以:「經查賴聖文君駕駛二八九一─QT號自小客車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三時四十分許,行經本轄石牌路一段二○○號(捷運石牌站前)時,經本分局執勤員警攔停稽查,發現賴君身上有濃厚酒味,賴君當場要求執勤員警提供礦泉水飲用,執勤員警即提供整瓶礦泉水給賴君飲用,執勤員警亦出示『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給賴君閱讀並簽名確認,而賴君持續向執勤員警求情,希望執勤員警給予放行不要實施酒測,並說自己喝很多,若配合酒測一定會超標等語,藉故拖延時間,執勤員警於現場等候約二十五分鐘左右,賴君依然消極不配合,經執勤員警再告知賴君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後,原告決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執勤員警已全程錄影(音)存證,違規事證明確,‧‧‧」是舉發機關依法舉發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無誤。

㈡另檢視採證光碟,員警攔停稽查後,原告自述約十分鐘前飲酒結束,員警提供礦泉水供原告飲用漱口,且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及若原告一直猶豫不定是否要接受酒測,將視為消極拒測,並請原告於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確認。

錄影檔(FILE0051.mp4)畫面顯示,約四分五十一秒時,員警告知將進行第一次酒測,原告仍猶豫不定,並詢問扣車及罰鍰辦理分期事宜;

約五分三十一秒時,員警將酒測器數值歸零,再次告知進行第一次酒測,並詢問原告是否要測試,原告不表示意見,原告同行友人詢問酒測數值之罰鍰金額;

約六分四十六秒時,第一次酒測時間結束,員警再次告知三次測試失敗視為消極拒測;

約八分五十六秒時,員警告知將進行第二次酒測,原告詢問拒測扣車事宜;

約九分五十七秒時,員警再次告知進行第二次酒測。

錄影檔(FILE0052.mp4)畫面顯示,原告詢問是否之後不能開車,員警告知吊銷後要三年才能考領,約○分四十五秒時,第二次酒測時間結束,約○分四十七秒時,原告表示要拒測,約五分十五秒時,員警核對原告身分並再次詢問要接受酒測或是要拒測,原告回答拒測。

是原告經舉發員警於現場詢問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表示要拒測,且在實施酒測前,原告不斷詢問九萬罰鍰是否可以分期、扣車後何時可以領車、駕照吊銷後是否需要重考等問題,顯見原告於酒測前已有足夠時間及資訊評估是否要接受酒測,原告辯稱其遭重罰有遭警誘騙之嫌之詞,顯與事實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亦有明文。

㈡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此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一項所明定。

考其立法目的及學理通說見解,咸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雖有駕駛人接受酒測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之規定,但卻缺乏酒測程序之規定,是前開規定即有補充其規範不足之處,而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

㈢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北市警投分交第一○三三五二五○三○○號函暨檢附之舉發通知單移送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值列印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機關所屬永明派出所受理交通違規申訴案件答辯報告表、原處分、送達證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七頁、第二十頁至第二十三頁、第十八頁),堪信為真實。

㈣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是本院應審究之兩造爭點厥為:原告於前揭時、地進行酒測時,是否係受員警誘騙而拒絕酒測?舉發機關予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有無違誤?㈤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本件採證錄影(音)光碟結果(見本院卷第四十頁反面至第四十八頁、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八頁),茲摘要如下:⒈檔案名稱:FILE0050,其上顯示時間十分。

於錄影畫面一開始,可看見員警身著制服,駕駛警用機車,在大樓騎樓下等待。

嗣於第五十八秒(播放軸上顯示時間,下同),系爭汽車自前方道路由畫面右側至左側經過,員警朝系爭汽車行進方向查看後,即駕駛警用機車趨前攔停。

(第一分五十秒)員警:Hello ,你好!有證件可以借我看一下嗎?(第二分九秒,原告出示證件予員警查看) 你有喝酒嗎?原告:沒有。

(第二分十五秒)員警:那你可以接受做一下酒測嗎?可以嗎?原告:酒測?員警:對! 你有喝嗎?誠實講沒關係!原告:誠實講。

員警:你下車一下可以嗎?麻煩車子可以,好,沒關係, 沒關係!原告:(聽不清楚原告所述)員警:先不要!因為你現在身上有酒味的話,現在再開的 話,可能會有爭議這樣子!你按個閃黃燈就可以了 !駕駛下車就可以了!其他人不要下車!(第二分五十二秒,原告及友人一同下車)友人:唉!給他喝水喔!他可以要求喝水!‧‧‧員警:你大概是幾點喝完的?我攔到你的時間現在是三十 三分!原告:大約二十分鐘前。

員警:二十分鐘前喔! 我跟你講一下喔!只要你喝酒滿十五分鐘之後,我 們就不能提供水給你漱口!也不能再讓你多休息這 樣子!我們會給你一張詳細的表看一下!友人:應該沒有超過二十分鐘吧!有沒有超過二十分鐘!原告:沒有。

員警:依你講的為主!‧‧‧原告:就是大概在十分鐘前。

員警:十分鐘前,好! 那你要選擇多休息五分鐘,還是要漱口? 漱完口馬上就要測試了!你選一個!‧‧‧員警:你知道我們的標準嗎?原告:零點二五。

員警:之前修法,現在有改! 零點一八是開單,零點二五是公共危險!一八的話 就是扣車這樣子!‧‧‧原告:那我可以喝水嗎?員警:你要喝,我也沒意見,因為其實,有沒有喝真的, 其實就是把,漱口還是喝水就是把你口中多餘的酒 精弄掉而已!其實並沒有說差異很大! 給你!這全新的!慢慢喝就好,不急!沒關係!(第四分五十四秒,員警將瓶裝水交予原告,原告隨即開啟飲用)(第五分十一秒,員警拿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第五分三十五秒,員警出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與原告確認並告知權利)員警:給你看一下,第一項,已經有給你那個水了,對不 對? 還是你要做拒測? 拒測的話就是開單而已!開單的話就是一般的酒駕 開單,不會到公共危險!原告:這樣罰幾萬?員警:但是就直接九萬! 但是如果你到達零點二五的話,就是要到那個法院 !友人:就不用讓人家告了!他在幫你了啦!看你怎麼做!員警:你喝多少,你自己清楚!喝多少?原告:大概八、九瓶左右。

員警:那你一定公危!友人:超過了!員警:那你一定公危!我可以跟你講!因為三、四瓶就公 危了!原告:如果八、九瓶就是前大概半個小時我就沒有再喝了 !員警:一樣!一定會超過的!還是你要拒測?友人:不要測了!不要測!給他開啦!對啊!‧‧‧(第六分五十八秒,支援員警到場)員警:你決定一下,因為八、九瓶,你要吹也是可以啦! 你要吹也是可以!自己決定!友人:不要吹啦! 大概開多少錢?(第七分十八秒,員警將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交予原告及友人查看法律效果)員警:來!這邊,你可以看一下,第四項!我現在再讓你 多休息一個小時,結果咧,你應該不會變,我覺得 啦!你看你要不要給你朋友看一下最後一項!‧‧ ‧(第七分五十秒)員警:我還是要跟你講一下,如果是你拒測的話,就是開 單!開單然後扣車,然後吊扣駕照三年!友人:那車什麼時候可以領回?員警:車子的話,如果他去繳罰單,看他是要繳完,還是 要辦分期,第一期也可以,就只要有繳的紀錄就可 以去領車了!(第八分十二秒)原告:這樣車是不能繼續再開嗎?還是?員警:你沒有駕照啊!三年的時間沒有駕照!友人:你自己決定!員警:但是你公共危險的話,一樣會吊扣兩年!原告:可不可以拜託你給我一次機會,我讓我朋友開就好 了。

員警:不行、不行!我們既然已經攔到你,從你喝完酒那 一段時間,你上車的時候就已經決定好了!你如果 被攔的話,運氣好的話是被我們攔,運氣不好,你 發生車禍怎麼辦!對不對!而且你喝八、九瓶,其 實真的不算少,你自己應該知道,你眼睛真的還蠻 紅的!酒味也比較重!這次如果真的運氣算好被我 們攔而已,就只是開個單,你自己決定一下,你看 你要吹還是不吹!原告:拜託你好不好。

員警:真的沒辦法!‧‧‧⒉檔案名稱:FILE0051,其上顯示時間十分。

(錄影畫面一開始,原告出示身分證予員警查驗身分)員警:你是要開還是怎樣?原告:可是開了我家人一定會知道。

員警:開單一定不會知道!除非扣車!開單、扣車,車不 見了,一定會問,但是如果你明天早上去監理機關 繳完的話,當場就可以把車。

辦分期也可以,第一期繳。

如果你們早上要領車的話,是來得及。

明天就可以領。

原告:如果是全部繳掉,車就可以領回嗎?員警:沒有,你繳第一期就可以領回了啊! 我剛說過了啊!你繳第一期就可以。

原告:那駕照一樣是吊扣三年?員警:一樣是吊扣三年! 吊銷啦! 一個是吊銷三年!一個是吊扣兩年! 你自己決定一下! 如果你公共危險的話,會有案底,如果是拒測的話 ,就是開單、扣車!友人:公共危險移送嘛,對不對?員警:對!要移送法院,明天中午你才能夠從法院出來! 如果是公危的話! 有可能,因為他還會寄判決書到你們家,到你提供 的地址啦!如果你要留公司地址也沒問題啊!你去 評估!友人:還是說,你給他開單,然後單子寄到我那邊。

員警:沒有,單子就他收著啊! 車子你繳一繳就可以領了! 車子很簡單,你就說車子在停車場就好了啊! 辦分期繳完第一期就可以了!之後再慢慢繳就可以 了!友人:你不要想了啦!現在就兩條路走,一個是拼啦!沒 過就移送啦!員警:一個就是開單這樣子!你們自己想一下!友人:讓他想一下好了!員警:你給他一點建議好了!員警:我們沒有辦法教你!你趕快決定!因為你如果現在 不做的話,我們會視為消極拒測,會直接開你單! 就是我們要你測的時候,你還是游移不定的話,我 們會視為消極拒測! 你覺得呢?你到底考量什麼?你是擔心長輩知道, 是不是?擔心長輩知道的話,我們不能教你這個, 你自己去評估!如果你怕長輩知道的話,哪個方面 你比較不會被知道,一個是車會還你啦,但是到明 天早上前你會在拘留室,如果你怕父母會知道的話 ,你就拒測!(第三分九秒,員警拿出新的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交予原告簽名)員警:來!新的一張!你要先簽名,這邊,就我們剛跟你 講的已經講完了!水,我也讓你喝了!也讓你休息 !你自己想一下!友人:你明天有辦法請假嗎?如果有辦法請假,你就拼看 看!如果沒辦法請的話,就不要拼了!員警:這跟我剛剛給你看的那張一模一樣!你先簽名,下 面,對、對、對! 你覺得呢? 想好了嗎?原告:我現在測是不是一定不會過?員警:自己喝多少,自己知道! 這我們不知道,每個人體質不一樣! 我剛已經跟你講過了! 好啦!開始囉!你覺得呢? 如果你都不表態,我們就直接視作拒測這樣子! 現在時間三點四十四分五十一秒!原告:不能有試的機會嗎?員警:不能有試的機會!因為我們這個每次都會有編號! 沒辦法說讓你試試看! 好啦!開始運作囉!員警:你在錄影嘛!對啊!有在錄! 現在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號,時間三點 四十四分,現在進行第一次酒測!‧‧‧(第五分三十三秒)員警:嘿!歸零!你自己看一下喔! 現在對你進行第一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嗶 長聲)跑三次之後,我們就會直接開視同拒測!友人:可以給他測幾次?員警:就一次而已啊! 數值出來就那個了!每一個數值都有編號! 數值出來就決定了! 你要吹嗎?你真的要吹嗎?你要做酒測嗎?友人:如果吹是零點二五以下的話。

員警:滿一八到二四。

友人:就是開單?員警:開單,就跟拒測一樣開單!友人:車子咧?員警:車子我們一樣會扣,一樣去監理機關,看要辦分期 還是要繳罰款!原告:一樣要扣三年?員警:一樣、一樣,一模一樣!友人:那是開多少啊?九萬?員警:拒測的話就九萬!友人:拒測是九萬,那如果零點一八到零點二五中間的話 是多少?員警:監理機關。

零點一八一萬五!友人:零點一八一萬五!員警:但是零點二四比九萬少一點!一萬五到九萬之間去 給那個零點一八到零點二四去分啦!這個他們有一 個公式啦!友人:那好像拒測好一點喔!(第六分四十五秒,酒測器發出嗶長聲)員警:第一次時間到囉! 第一次,我們時間會跑!友人:已經測完了喔?員警:沒有啦!三次我們視為拒測!我知道他在想,他很 猶豫,但是我們程序還是要跑! 現在第一次測試結束!‧‧‧原告:請你們幫我試聞一下,我到底。

員警:沒有!你味道很重!直接跟你說啦!(第七分七秒,可聽見酒測器列印測定單聲音,並於第七分二十九秒,可看見酒測器列印測定單)員警:我們沒辦法教你啦!因為這是你的權益!到時候如 果你哪邊不滿意,你會覺得是我們警察在慫恿你! 這我們沒辦法知道,所以你去做判斷!那我只能說 你去繳第一期領完車之後,不管幾期,警察不會去 追你要不要繳!後續罰款自己慢慢弄就好! 你主要也希望把車領回來嘛!這才是你。

你明天就可以領回來了!如果你是一般開單而已的 話!原告:一般的開單是直接領回來?員警:你明天去辦個分期就可以,你繳個第一期,搞不好 幾千塊,就可以回來了!不用到九萬塊這麼高就可 以領車了!後續罰款再慢慢想辦法!當然你越趨近 零點二四的話,當然罰款就越高! 我這樣就聞得到! 對啊!其實這樣就有味道!眼睛也蠻多血絲,自己 想一下!雖然有喝酒、意識清醒,但是裡面有酒精 ,就是這樣子! 重點是現在整個數值下去,你自己評估啦! 很容易不小心就超過!本來我們就是要測不測而已 ,我們不會跟你講那麼多啦!原告:不能給我一次機會,拜託。

我就真的換我朋友開就 好了。

員警:沒有!真的就這樣子! 開出來了!沒辦法! 這部分就不要討論其他方面了!員警:這樣跑完第一次喔!再跑完兩次我們就直接開拒測 單! 現在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號,時間三點 四十八分十一秒,我們現在進行第二次酒測!原告:如果現在拒扣的話,現在車變成是要?員警:你說拒測嗎?原告:對啊!員警:拒測的話,扣車的話,我們會通知拖吊。

‧‧‧(第九分五十六秒)員警:第二次開始了喔!第二次開始囉!原告:我想問清楚說,這樣是之後不能再。

(錄影結束)⒊檔案名稱:FILE0052,其上顯示時間十分。

原告:開車?員警:對啊! 你沒有駕照啊!但是你要做什麼事,我們不能管! 我們不明示了!就這樣子!你懂我意思吧!原告:就是要等這三年過了,我才能再去考駕照?員警:你才有駕照,嘿!你才有駕照!原告:是不用再去考,是不是?員警:要考! 要考! 吊銷是銷毀,你資格要重考!不是領個駕照回來而 已,要重考!原告:吊扣是不用再考?員警:對,吊扣是會領回去,你再去監理機關拿!這是題 外話,你現在不會吊扣,酒測不吊扣,酒測一定是 銷毀你駕照,把你駕照註銷掉! 除非你公危!你公危才會吊扣!公危就等於你有案 底!你要跟我們回去製作筆錄!(第三十八秒,酒測器發出嗶長聲)員警:第二次結束囉!原告:拒測就是不用?員警:拒測就沒有案底了!原告:那我拒測。

員警:你要拒測?你確定喔?好! 等它印完啊!‧‧‧(第五分十四秒)員警:賴聖文先生,身分證Z000000000,出生 年月日,七十六年九月五號,現在時間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九月五號,時間三點五十五分,你對於現 在酒後駕車,駕駛自小客二八九一─QT,你要酒 測,還是要拒測?原告:拒測。

我想問一下說,我要領車的話要去哪裡領?員警:劍潭拖吊場那裡! 一般都拖到劍潭捷運站那裡! 可以等拖吊來,再問他們拖到哪裡去!不會不見啦 !‧‧‧⒋檔案名稱:FILE0053,其上顯示時間十分。

員警:拒測時間是? 三點五十四分! 這給你!這紅單! (第十六秒,員警交付舉發通知單予原告)(第二 分四十七秒,原告在拒測之測定單上簽名)㈥由前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上午三時四十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捷運石牌站前)前,經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停稽查,發現原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乃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並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原告坦承於半小時前飲酒八、九瓶,且要求飲水,員警交付原告瓶裝礦泉水漱口及飲用,隨即取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交由原告閱覽,並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及向原告解釋酒測值之標準及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遂向員警求情,要求放行不實施酒測,為員警所婉拒,並告知原告若一直猶豫不表態是否接受酒測,將視為消極拒測,且再次將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交付原告,請原告簽名,原告於其上親自簽名後,員警於同日上午三點四十四分告知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且在原告面前啟封新吹嘴裝上酒測器,及將酒測器數值歸零,再次告知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未表示意見,原告之友人則向員警詢問酒測值之標準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約一分鐘後,酒測器發出嗶長聲,表示第一次酒測時間結束,員警再次告知原告三次測試失敗即視為消極拒測,員警再於同日上午三點四十八分十一秒告知原告進行第二次酒測,原告則詢問拒測之扣車及領車事宜,約一分鐘後,酒測器發出嗶長聲,原告繼續詢問拒測之扣車及領車事宜,員警再度告知原告進行第二次酒測,原告又詢問拒測後是否不能開車,員警告知駕照吊銷後三年才能考領,約一分鐘後,酒測器發出嗶長聲,表示第二次酒測時間結束,原告於此時表示要拒測,並詢問拒測之罰鍰分期繳納、駕照吊銷、扣車及領車之程序,員警一一回答後,於同日上午三時五十四分許,於核對原告身分後,再度詢問原告要接受酒測或拒測,原告明確回答:「拒測」。

顯見原告於同日上午三時四十分許經舉發員警攔停,員警於現場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明白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於第一、二次消極不接受酒測,第三次則明確表示拒測,且在員警實施酒測前及第一、二次酒測程序進行中,不斷詢問員警九萬元罰鍰分期繳納、駕照吊銷能否重新考領、扣車及領車程序等關於拒測法律效果之問題,顯見原告係於已有充分之時間考慮及明瞭拒測法律效果之情況下,自行評估接受酒測及拒測之風險後,於進行第三次酒測時,自己決定並明確向舉發員警表示拒測。

是原告主張:員警於第一時間並未要求其進行酒測,即先取出酒測器按下按鍵列印拒測單,其因聽從員警之言,遭員警誘騙而為拒測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要難憑採。

㈦至本件舉發警員於實施酒測時,固僅向原告口頭說明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為「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且三年內駕照不得考領、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而未告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業經本院勘驗採證錄影(音)光碟如上。

惟原告於實施酒測前,既已閱覽舉發員警所交付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並在其上親自簽名,而該確認單業明載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包括「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見本院卷第二十一頁反面),自難認該法律效果為原告所不知。

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原已有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規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增訂不利效果遠低於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立法者當無以此再作為處罰手段之意思。

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定期講習,每次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採集體方式講習之,而定期講習講授內容得依講習對象區分為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通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兒童福利法、親職角色與責任或其他與定期講習調訓對象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

足見此種講習係為增進受講習人之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亦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參照),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三百元,應由原告負擔,並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元
合 計 三百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