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3,交,180,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交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子基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一○三年度交字第一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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