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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75號
原 告 李坤旺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台北市中政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居所地及違規行為地,則在新北市蘆洲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台北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被告住居所及違規行為地均在新北市蘆洲區,爰裁定如主文。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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