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4,簡,26,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二六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代 表 人 林知遠(院長)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肆拾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經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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