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87號
原 告 蔡瑩如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依行政訴訟法第5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
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繕本並未附具起訴狀原本之附屬文件即裁決書,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