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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83號
原 告 鄭新添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交通裁決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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