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6,交,79,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交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丘榮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一、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

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

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是原告應依限補正起訴狀及所附證物繕本或影本一份。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翁仕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