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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代 表 人 藍淑貞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張雲翔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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