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8,交,78,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永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關雅惠(董事)
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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