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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鄭禎祥(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郭柏旻
陳泊瑋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36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於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其附屬證物,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含附屬證物)2 份。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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