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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311號
原 告 施進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1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0E8I91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以北市裁罰字第22-A00E8I910號違法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蘭雅派出所員警認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109年7月19日16時18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下稱酒測)之檢定」之違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E8I91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9年8月18日前。
原告於109 年7月25日、28日、8月25日向被告陳述意見,並於109年9月21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於前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芝山捷運站西北側福華路迴轉道通往東北側福華路,接近臺北市○○區○○路00000 號路口前,突有員警騎乘機車從西側福華路德行西路北側,穿越德行西路南行追車至福華路165 巷左轉迴轉道,至東側福華路口攔查系爭機車,隨後即製單舉發不遵號誌方向行駛、持用汽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及拒絕接受酒測等3 張違規告發單。
當時員警要求原告須接受酒測,原告回覆如有需要願意接受酒測,然因時值中午時段,原告血壓急遽升高身體不適,乃要求員警通知原告配偶從住家攜帶藥品前來現場,待拿到降血壓之中藥後交員警詳細檢視,詎員警控制原告雙手及行動不讓原告用藥,原告說明該藥係其長期服用以降高血壓之藥物,高血壓如果憋氣可能導致腦溢血或血管病變,員警仍舉發原告拒絕酒測。
本件員警攔停處所並非合法設置酒測路段或管制站,原告並無停車接受稽查之義務。
況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迴轉道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東側口,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述各項應受攔查要件,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未有具體危險事實之情況下攔停,原告本無停車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
且原告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過度侵害。
且員警追車行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若僅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法規命令作執法依據,恐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
縱先前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西側南向北不遵方向行駛,至福華路西側165 巷口左轉迴轉道正常行駛,違規行為已中止,員警應事後製單舉發而非追車攔查,員警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以逕行舉發方式,選擇於道路上高速追逐迫使停車之方式以達攔停、查緝之目的,其手段與執行目的間並不相當,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員警非法攔查,原告無受檢義務,自無須接受酒測。
況原告業已再三陳明願受酒測,員警舉發顯非事實。
又原告當場有說要接受酒測,員警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伊有聲明異議,應做成紀錄並告知緣由。
此外,員警就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部分,違規地點記載福華路157 號,然該處並無該門牌號碼,另原告有重型機車駕照,員警未詳查仍舉發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之違規,可見員警認事用法之草率,而本件違規地點應是臺北市○○區○○路000○0號,員警舉發違規地點記載162之1號,舉發地點有誤。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本件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臺北市○○區○○路○○號邊)順行方向為北往南,惟系爭機車行駛方向為南往北,舉發員警目視系爭機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規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予以攔停。
系爭機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交通違規易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經舉發員警依法攔查後,聞及駕駛人即原告身帶酒味,依法詢問駕駛人有無飲酒等語,及勸導並告知接受酒測程序及拒測之處罰規定。
詎原告雖口頭稱願接受酒測,惟仍消極不配合舉發員警施行酒測,依內政部警政署90年8 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意旨,原告行為足以認定其確有消極拒測之方式規避酒測,且原告拒絕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舉發員警遂現場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違規事實屬實。
本件舉發員警取締過程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執行,本案全程均有錄影、錄音,過程中均有告知酒測時之相關權利及拒絕接受酒測時各項法律效果。
綜上,舉發機關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
被告實難以原告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定有明文。
故駕駛人依其他行政法規而有接受酒測之義務時,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駕駛人倘拒絕接受酒測,此時亦屬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
㈡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再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授權警員實施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例如:駕駛人有明顯酒味、所駕駛車輛搖晃等),縱駕駛人未有明顯違規行為,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實施酒測。
是以,在駕駛人遭警員依法攔停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駕駛人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依法加以處罰。
㈢經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等情,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09年7月30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93025489號函暨所附舉發員警答辯表、舉發通知單暨採證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109年8月19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93033032號函、109 年9月2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93040168號函、109 年9月7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93040548號函暨所附舉發員警答辯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78-91、96-105 頁)。
㈣原告雖主張:員警攔停處所並非合法設置酒測路段或管制站,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述各項應受攔查要件,原告無停車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
原告行動自由不應以交通違規為名義之法律過度侵害,員警追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若僅以法規命令為執法依據,恐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縱先前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西側南向北不遵方向行駛,至福華路西側165 巷口左轉迴轉道正常行駛,違規行為已中止,員警應事後製單舉發而非追車攔查,員警所為其手段與執行目的間並不相當,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員警非法攔查,原告無受檢義務,自無須接受酒測等語。
①惟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按「(第1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
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第2項)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可見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為交通勤務警察之職責,倘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得攔停當場舉發。
經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前揭時間,在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西側南向北,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事實,此有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可證(「警:你先熄火。
你可以跟我講一下那邊單行道,為什麼你可以這樣騎過來嗎?原:(點頭)對不起,對不起。」
、「原:(對電話)還沒,還沒,我就逆向行駛阿。
對阿對阿,你有方便過來一下嗎?對,你說。」
、「原:剛剛我逆向行駛,但是我有喝酒,我喝一瓶啤酒」、「原:在那邊,30公尺。
我錯啦,我錯。
剛好逆向。」
、「原:...對不起啦,我剛剛逆向。」
,見本院卷第210、212 、217、219頁),並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0頁),員警見原告有違規行為,而上前攔停當場舉發,合於前揭規定。
②又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警:(靠近原告聞到酒氣,見擷取畫面6-1、6-2)你有喝酒喔?原:沒有。
警:那怎麼有酒味?原:沒有。」
、「警:對。
要酒測。
我聞到你身上有酒味。
你戴口罩我還是聞的到。
原:我有喝酒啦,但是酒測值還好。」
、「原:剛剛我逆向行駛,但是我有喝酒,我喝一瓶啤酒」、「警:他只是攔下來,我有聞到有味道。
所以我就叫酒測器。
因為我沒有拿口罩,我這樣聞就聞的到了。」
(見本院卷第211-212、217頁),可見員警於上開攔查過程發現原告散發酒氣,依此客觀情狀,自已足以合理懷疑原告可能係酒後騎乘系爭機車,原告之行為,業已對公眾人車來往之安全造成危險,此不因員警非在其仍於駕駛途中攔停舉發而有異,或有無發生實際危害而有所不同。
是員警要求原告接受酒測,符合前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件,自屬適法有據。
㈤原告又主張:當時員警要求原告須接受酒測,原告回覆如有需要願意接受酒測,然因原告血壓急遽升高身體不適,乃要求員警通知原告配偶從住家攜帶藥品前來現場,待拿到降血壓之中藥後交員警詳細檢視,詎員警控制原告雙手及行動不讓原告用藥,原告說明該藥係其長期服用以降高血壓之藥物,高血壓如果憋氣可能導致腦溢血或血管病變,員警仍舉發原告拒絕酒測,原告業已再三陳明願受酒測,員警舉發顯非事實等語。
然查,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員警並無控制原告雙手及行動之情形(見本院卷第170-172 頁),且原告並未向員警陳稱要拿降血壓藥物,僅稱為中藥(見本院卷第227 頁),原告所述內容,已難認屬實。
況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原告雖陳稱其願意接受酒測,然其後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願意接受酒測及原告姓名,原告均回稱等一下等語(見本院卷第214、216-217頁),待經過15分鐘後,員警詢問原告姓名,請其漱口後接受酒測,原告仍稱不急、其太太馬上來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19-222 頁),期間員警三次告以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也是拒絕接受酒測(見本院卷第220-221、226頁),原告仍未進行酒測,甚至陳稱要吃個東西,並與員警爭執為何不能吃東西(見本院卷第227-233 頁),自當日下午3時39分至員警製作舉發通知單之同日下午4時17分(見本院卷第231 頁),已約38分鐘。
員警於本件酒測過程,已確認原告飲用酒類結束時間達15分鐘以上(合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之2條之規定), 並告知酒測之規定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然原告陸續以「等太太來」、「吃東西」等為由,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與拒絕酒測無異,原告此部分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㈥原告再主張:原告當場有說要接受酒測,員警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伊有聲明異議,應做成紀錄並告知緣由等語。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第2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經查,原告雖陳稱同意接受酒測,然以「等太太來」、「吃東西」等為由,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員警認原告之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執行,並無違誤。
又原告並未請求員警就其異議理由製作紀錄,故原告主張其有異議,舉發警員未製作異議記錄,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等語,容有誤會。
㈦至原告主張:員警就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部分,違規地點記載福華路157 號,然該處並無該門牌號碼,另原告有重型機車駕照,員警未詳查仍舉發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之違規,可見員警認事用法之草率,而本件違規地點應是臺北市○○區○○路000○0號,員警舉發違規地點記載162之1 號,舉發地點有誤等語。
然查,舉發通知單記載違規時間、地點之目的,在於特定違規事實,以利裁罰公路主管機關查明,及受舉發人之防禦,是違規地點之記載,應足以令受舉發人及裁罰機關知悉何等特定時間、地點之違規行為。
經查,本件舉發通知單記載違規地點為「福華路162號之1」,參酌卷內採證光碟,並不影響特定違規行為同一性之認定,又原告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從據以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㈧綜上,本件攔停及酒測程序合法,是原告於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之時,即該當於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構成要件。
堪認原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事實。
故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附件(本件採證光碟勘驗結果):
㈠檔案名稱0000000.asf: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上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30:58(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無聲音。
系爭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逆向行駛於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由北往南車道(見擷取畫面1 )。
於15:31:02,可看見系爭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持續逆向行駛於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由北往南車道,並右轉進入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見擷取畫面2 )。
於15:31:06,可看見舉發員警騎乘巡邏警用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啟動警示燈,行駛於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由北往南車道,於原告右轉進入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後,隨即左轉彎進入該迴轉道(見擷取畫面3 )。
㈡檔案名稱2020_0719_153537_001.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35:37,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無聲音。
系爭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芝山捷運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見擷取畫面4)。
於15:35:44,可看見系爭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至臺北市○○區○○路00000 號前路口,此時舉發員警啟動喇叭、鳴笛要求原告停車接受稽查(見擷取畫面5)。
於15:36:25,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將系爭機車停妥後,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6 ),並有以下對話:
警:(啟動喇叭、鳴警笛)來,靠邊。
原:(聽從員警指揮騎乘系爭機車靠邊)
警:你先熄火。
你可以跟我講一下那邊單行道,為什麼你可以這樣騎過來嗎?
原:(點頭)對不起,對不起。
警:你的證件,你車先停好。你的證件。
原:(不語)
警:你都沒有帶證件嗎?
原:沒有。
警:那沒關係,等一下。
原:對不起,阿Sir,我是臺北市警察局的…
警:警察局怎麼樣?
原:我住在蘭雅派出所,你的轄區。
警:這跟那個沒有關係阿。
原:開單阿。
警:(靠近原告聞到酒氣,見擷取畫面6-1、6-2)你有喝酒喔?原:沒有。
警:那怎麼有酒味?
原:沒有。
警:你都沒有喝?那我叫人家送酒測器過來(啟動警用呼叫器)。
警:(對警用呼叫器稱)你請人家送酒測器到芝山二號迴轉道這邊。
原:社區阿,社區很熟啦。
警:這跟那個沒有關係。
原:(打電話對電話講)你現在人呢,你在公司嗎?…我在捷運站芝山站這邊,…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你說什麼?
㈢檔案名稱2020_0719_154038_002.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40:43,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7),並有以下對話:
警:你的身份證字號。
原:你照相阿。
警:你的身份證字號。
原:等一下我再給你。
警:現在先講阿。我單子還沒按,身分證字號。
原:忘記了。
警:你的大名。
原:(不語)
警:你的大名。
原:(不語,撥打電話)
警:你的大名。
原:(對電話)還沒,還沒,我就逆向行駛阿。
對阿對阿,你有方便過來一下嗎?對,你說。
警:你的身分證字號。
原:等一下等一下。不要急啦,不要急。
警:你先報你身分證字號,我又還沒有按。
原:等一下等一下。
警:你先報你身分證字號。
原:等一下等一下。
警:(其他員警送酒測器來)你要等什麼,身分證字號。
原:等一下啦。你帶我到蘭雅派出所。
警:不用帶派出所這邊處理就好了。
原:你要酒測嗎?
警:對。
要酒測。
我聞到你身上有酒味。
你戴口罩我還是聞的到。
原:我有喝酒啦,但是酒測值還好。
警二:我知道,我們直接處理。
警:身分證多少先報一下。
原:我不知道。
警:你身分證字號?你的大名?
警二:簡單處理啦,不要這樣子。不要這樣子浪費時間。
警:你的大名。
原:對,…,我老臺北市的刑事組長。
警二:車子是你的嗎?
警:不是(原告)。
原:車子是我太太的名下。
警:那你的名字?
原:剛剛我逆向行駛,但是我有喝酒,我喝一瓶啤酒。
但是要酒測也是要15分鐘以後,沒問題啦。
警:沒關係啦,那你報你的名字。
原:我以前是臺北市的刑事組長,…,真的啦,我不騙你啦。
警二:我們就簡單處理,因為這邊人多,我們就簡單處理好。
原:對對對,我們在15分鐘再給我酒測。
警二:(指警)那你現在先跟他告知那個拒測確認單。
(指原告)你有沒有證件。
原:我沒有帶。
警三:那你念身分證字號給我好不好?
原:我忘記了。
警三:忘記了?那你名字知道嗎?
原:等一下再說好不好。
警三:現在說好不好,因為我們現在先盤…。
警:阿你不是要等15分鐘,先報阿。
原:好好好(揮手)。
警二:(指警)你這個不是可以先講嗎?
警:可以阿。
原:現在幾點了,15點39分。
15分鐘再給我酒測,看有沒有超標,對不對。
警二:(指警)先跟他講一下。
警:這邊跟你講一下飲酒結束…
原:(揮手)趕快寫趕快寫。
警二:在跟你講權利。
警:沒關係,等一下就給你勾已滿15分鐘,你說要等15分鐘,我就給你等15分鐘。
原:對。
警三:還是要我們給你漱口,你直接測?
原:等一下。我漱口一下再測。
警:阿你現在是要漱口直接測,還是?
警三:我們先給你漱口好不好?可以嗎?
原:等一下。15分鐘啦(揮手)。
㈣檔案名稱2020_0719_154538_003.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45:3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8),並有以下對話:
原:15分鐘以後阿。
警:有阿,39分,我剛剛就已經在錄了喔,他們來之前我都不算喔,就你講的39分開始。
原:對對對(揮手)
警:那麻煩你報身分證、你的名字。
原:我們到派出所。
警:我們沒有要到派出所,這邊立即檢測。
警二:我們在這邊做一做啦,先生。
原:阿,真是的。
…我在這邊當組長的時候,他是我的老部屬啦…都學弟啦。
警:我們還是要。
原:等一下還是要測嗎,對不對。
警:對對對,阿你先報名子。
警二:車子不是他的嗎?
警:不是,是他太太。
原:太太名下。
警:那你報你的名字,好不好。
原:(指系爭機車)周雪娥。
警:不是,我是說你的名字。
警二:大哥,我們單純一點。
原:不要大哥啦。
警二:你幫我,我幫你,喔,學長。
原:不要學長啦。
警:我跟你說0.15-0.24…
原:我們按照規定處理。
警:0.15我們開單告發,就像你逆向,給你開單。
警三:你願意接受酒測嗎?
原:要啦,等一下啦。
警:那沒關係,我先跟你講,0.15到0.24,這個像你剛剛違規,開單告發,車子會扣回去。
0.25這個公共危險,要回去做筆錄。
原:沒錯(點頭)。
警:拒測部分我先念給你聽,現在跟你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
原:(揮手)勾好啦,我知道。
警: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該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
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第5項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5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揮手)我瞭解。
警:這是拒測部分,沒有問題,你先幫我在這個拒測這邊簽名,上面那個時間我還沒跟你…
原:我怎麼要拒測呢?15分鐘以後,我接受酒測。
警:這是跟你講拒測的權益。
原:我接受酒測。
警:對阿。阿這個是告知效果。
原:好啦,趕快寫。
警:寫完了,要麻煩你簽名。
原:你沒有寫阿。
警:這個寫了阿,寫在上面的。
原:都沒有寫阿。
警:阿這個還沒阿,你上面還沒阿。
原:我瞭解啦,我瞭解。
警二:我跟你說這是程序啦…
原:我知道。
警二:在執行酒測之前,我們必須告知你拒測的法律效果。
原:我不是要拒測啦。我不是要拒測啦。15分鐘以後。
警:這個拒測,效果這邊跟你講了,麻煩你在簽名,代表你知道我們這個效果。
原:好啦,我知道啦。我也是老警察。到派出所啦。
警:沒有要到派出所啦,這邊處理。
警三:你要不要這邊先處理。
警:效果這邊先簽名。
原:還沒15分鐘。現在才3分鐘而已。
警三:4分鐘了。
原:4 分鐘3 分鐘一樣,我不會拒測。
我一定會測,因為我只有喝啤酒而已。我也相信還好。
警二:那我們就在這邊等一下。
原:慢慢來啦,慢慢來。
警:那你先報你的名字好不好。
警三:我們先把身分證先寫好。比較不會造成…。
原:不會啦不會。
警:你的大名。
原:等一下啦。
警:你的大名先報一下。
原:等一下啦。我知道我的…
警:阿你的名字阿?
原:(打電話)等一下啦,不要急。
(對電話說)有一個事情要拜託你啦,房間那個桌上,…
㈤檔案名稱2020_0719_155038_004.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50:4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9),並有以下對話:
原:(對電話說)芝山捷運站…(另打電話)
原:沒問題啦,酒測沒問題。
警:好,那你姓名麻煩你配合報一下。
原:等一下等一下,不急不急。
警:你等15分鐘,跟報名字應該是兩件事。
可以分開做阿。
你的名字?
原:(揮手)沒有關係啦,酒測啦。
警:對那你的名字麻煩報一下。
原:不要急。
警:那你的名字。
原:沒有關係啦,慢慢來,(撥電話)你有在錄影我知道。
警:對我有錄影啦,從剛剛攔你前就錄影了。
警二:他一開始是什麼原因?
警:逆向。
警二:騎哪一條。
警:那邊(指)。
原:在那邊,30公尺。我錯啦,我錯。剛好逆向。
警:他只是攔下來,我有聞到有味道。
所以我就叫酒測器。
因為我沒有拿口罩,我這樣聞就聞的到了。
原:有啦,我有喝,1 瓶的…(對電話講)報告組長,施進佳,我被蘭雅派出所攔下來,芝山捷運站,他還在現場,所長,他們都在,沒關係,我有喝一瓶啤酒,我甘願接受酒測,你稍等一下。(交手機給警二)林國平。
原:(對電話講)他說不要接你的電話,抱歉抱歉。
我和他們要去派出所,接受酒測阿,喝一罐啤酒還好啦,ByeBye。
我在中山的時候,林國平在做副主管。
現在那個分局的組長阿。
警:所以先生你的大名是?
原:(揮手)等一下啦,不用趕,等一下我要叫…來。
我甘願接受酒測。
警:大名給我們一下。
原:對阿依規定,依規定處理。
警三:可以請你出示一下。
原:等一下,不要這麼急。
警:或是請你,報你身分證字號或是可以查詢你身分證字號的相關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都可以。
原:我太太馬上來。
㈥檔案名稱2020_0719_155538_005.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55:41,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0),並有以下對話:
原:我現在叫他把車子開回去。
對不對,把車子開回去,我來接受你們酒測。
警:不行不行。車子不能離開。
原:車子要留著?
警:對對,你現在跟我們處理完之後,看數值多少,車子,如果沒有超過的話,會讓你領走。
超過的話,就看超過的部分是怎麼樣規定。
原:(點頭)
警:0.15到0.24,是這個我們車子扣回去。
原:開單。
警:對。0.25以上,你可以請…
原:我們車子是可以請別人帶回去。
警:0.25以上,才是你沒有,超過之後,你公危回去,你可以請一個沒喝酒的人幫你領回去。公危的部分才是這樣。
原:慢慢來啦,你不用急啦。所長抱歉。
警二:我們就依法處理。
原:我是官校41期。
警:現在12分了喔,還剩3 分鐘。
等一下麻煩你報一下你的名字。
原:(揮手不語)
警:還是你先報,因為還剩3分鐘而已。
原:沒關係啦,我接受酒測。我就住在克強路。
警三:幾號?
原:等一下會跟你講,我戶籍設在那裡。
沒關係,我太太馬上來了。
照一下相。
不用那麼急,我太太要來了。
…我去年退休,所以我知道酒精這個我有這個把握,但是要休息一下。
對不起啦,我剛剛逆向。
我太太從家裡走來,快到了。
(指警)他很盡責都全程錄影,很好很好這樣很好。
原:(看時間)還沒到啦,還沒到。
警:39分…,55分。
原:還沒到還沒到。
警:剛39分,現在已經55分了。
原:還沒到。
警:那你先報一下你身分證字號。
原:等一下,我太太馬上來。
警:已經15分了。
警二:我們趕快把他處理完,這邊人來人往,人會越來越多…原:喝酒的人,一定會計較。
㈦檔案名稱2020_0719_160038_006.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00:3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1),並有以下對話:
警三:那39分,你要幾分?
警三:15分,我給你到55分,可以了吧?
原:不會到5分鐘啦。
警:那你先報你的出生年月日、名字,可以嗎?
原:不急啦。我在你的轄區啦,克強路。
警二:56分了,起碼距離剛剛開始的時間,超過17分鐘了。
原:抱歉啦,我太太馬上走過來了。
警二:我們就趕快把事情處理完。
警:對,麻煩你報你的資料。
原:好好好。
警:小心,菸弄到這個東西。
警二:不是啦,消極不配合也是拒測。
警:對阿。
原:我沒有拒測阿。
警二:因為消極的不配合也是拒測。
警:先生…
原:我太太馬上來了。
警:先生,現在已經超過15分鐘了,消極不配合也是拒測,現在第一次跟你警告,請問你有要施測嗎?如果你要施測麻煩你先報你的資料。
原:我同意,我願意酒測。
警:那你願意接受酒測,麻煩你先報你的大名。
警三:那我們先提供你漱口可以嗎?已經超過15分鐘了,那你先漱口。
原:好,謝謝。
警二:漱口完,我們就開始進行酒測。那麻煩你好不好。
原:我太太馬上來。
警:沒關係,你漱口完我們就進行檢測。
警三:那你菸先熄掉,好不好。
尊重一下大家的工作。
先把菸熄掉好嗎?
原:好。…馬上來。
警三:先把菸熄掉,麻煩你。
原:好啦。
警三:先生我再麻煩你先把菸熄掉,可以嗎?
原:(熄掉菸)
警三:那你可以先漱口,我們先提供你礦泉水讓你漱口。
原:好。
警:麻煩你先漱口一下。
警二:我們就趕快把程序完成。15分鐘都過了。
原:放心啦,我願意接受酒測。你不要講說我拒測。
警二:因為我們也跟你說你要求等待15分鐘,我們也讓你等待了。
原:本來規定就是要15分鐘,但是阿…
警二:對15分鐘,剛剛你說39分,現在已經58分了(提示手機待機畫面至密錄器前方,見擷取畫面11-1)。
警:對,我的也是。
警二:所以我們趕快把這個事情,解決。
警:(提示手機待機畫面至密錄器前方,見擷取畫面11-2)。
警二:不論結果如何,我們都依法簡單處理。
好不好。
就這樣。
原:對對對。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原:好。
警三:這是礦泉水。
警二:這是全新的礦泉水。
原:悅氏礦泉水。
警三:你先漱口好不好。
原:好好好。
警三:麻煩你先動作。
漱完口麻煩提供我你的身分證字號。
原:馬上馬上。
警三:那你先動作。
原:馬上。
警二:我們就再告知一次。
警:我再告知你,如果再不願意配合我們的話,第二次已經提醒你了,三次我們就直接開拒測的罰單了。
你現在連漱口都沒有漱。
原:我要接受酒測。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原:我要接受酒測。
警:麻煩你先漱口。我們這邊都有錄音錄影。
原:我知道啦。
警:麻煩你先漱口。
原:我太太馬上來。
警:麻煩你先漱口。已經超過15分鐘了。
警二:我們馬上把事情簡單處理,好不好,拜託。
原:馬上馬上。
警三:不然三次,消極不配合,這邊會對你開出拒測的罰單喔。
原:拒測?
警:剛剛已經念規定給你聽了喔。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好那你先動作。
警三:那你就喝水,配合我們進行酒測。
原:好啦好啦,稍等啦,
警:那你先展開喝水阿。
警三:這位先生,我請你先喝水。阿等一下配合我們。
原:好,看要來了沒(掏出電話)?
警三:先生,麻煩你,配合我們的工作好嗎?
警二:先生,我們就趕快把事情這個程序走完,好不好?
原:好。沒問題。看我太太來了沒?
㈧檔案名稱2020_0719_160538_007.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05:3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2),並有以下對話: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阿。
原:馬上馬上(撥電話)。
警三:先生,如果我們再告知你一次…
警:我們就直接開拒測了喔。
警三:我們就直接對你開出拒測的罰單了喔?麻煩你先動作好嗎?最後一次了喔,你先漱口,配合我們,出示你們的證件
。
原:(拿著電話)馬上馬上。
警:先生麻煩你先漱口。
原:好。
警:好阿你先漱口,好不好?我倒車好了,停邊邊一點。
原:(撥電話)…我在芝山捷運站。…
警:先漱口,漱完我們就開始進行檢測。
原:再兩分鐘。
警:麻煩你先漱口。
原:好好好。我接受酒測。
警三:施進佳先生對不對?
原:你怎麼知道?
警三:出生年月日是43年1月25日。
原:對對。
你怎麼知道?誰跟你說?好啦,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麻煩你先漱口。不用這麼靠近。你先漱口。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沒關係啦。
警:你先漱口。
原:沒問題。
警:麻煩你先漱口。
原:好。
警:麻煩你先漱口。
原:我太太大概已經到了。我開一下(礦泉水瓶)。
警:好我幫你開。
警三:你先動作好不好。
原:好,慢慢來。我可以接受酒測,你不要講我拒測。
警三:那你配合我們,如果你再消極不配合我們開出了拒測罰單,會…
原:對不起啦,好,你怎麼知道我名字。
警三:那麻煩你就配合我們吧,先漱口。
原:好。馬上馬上。
警三:先生?麻煩你,施進佳先生。
原:我太太馬上來。我太太來,我馬上開。
警三:不然我現在提出最後一次警告,就會對你開出這個拒測罰單,請你不要再消極不配合我們了。
原:我就願意接受酒測阿。
警三:我們都有全程錄音錄影。
原:沒關係,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我們都有錄到我們三四次跟你講,你都不願意漱口了,如果你願意,麻煩你先漱口。
原:我知道,我一定接受酒測。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警三:現在時間是109年7月19號下午4點04分,你剛剛…原:我不會跑掉啦。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原:我接受酒測。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警三:39分,已經給你超過15分鐘了喔?麻煩你先漱口。
原:好。
警三:不然我們再給你做最後一次警告,就會對你開出拒測罰單。
原:你要給我開,我也沒辦法阿。
警三:那麻煩你先漱口。
警:你不是要測,那麻煩你先漱口。
原:馬上馬上。
警:麻煩你先漱口。
原:我太太來了,我就…
警:麻煩你先漱口。你太太和漱口是兩件事,不影響。
原:好啦,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警三:那麻煩你先漱口。
原:好啦。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原:好啦。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這邊都有錄影喔。
原:我是喝一點。
警:沒有關係,施進佳先生麻煩你先漱口,如果你不願意漱口…㈨檔案名稱2020_0719_161038_008.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10:37,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3),並有以下對話:
警:那我們就進行酒測。
因為你超過15分鐘了,依規定可以直接進行酒測。
原:但是還是要漱口一下。
警:那先生你要漱口你趕快漱口阿。
警三:你要求我們也提供給你,你先漱口阿。
警:那麻煩你先漱口。
警三:漱完口,配合我們進行酒測。
警:施先生,麻煩你漱口。
警二:我們就趕快處理,…,這邊人很多,
原:我沒有大聲阿,…但是我一定接受酒測。
警二:從你剛剛表明說願意接受酒測開始,我們等超過15分鐘了,我們就盡快把現在這個狀況排除,因為有沒有超標,我
們就是依法去處理。
原:對,依法去處理。
警二:對,我們不會有過份的行為。
所以趕快把…,不要造成…的困擾,好不好。因為你太太過來,也沒辦法改變…
原:對,我是車子要交給他。
警二:如果沒有超標,車子您可以牽回去,但是如果有超過0.15…
原:對,我是要叫我太太來開車子回去。
警二:不行不行,車子必須要看酒測結果,才能夠決定…
原:好,我也不要再開了…
警:不行。
原:我酒測結果,我太太牽著回去。
警二:我們就漱口,然後解決這個問題,好不好。
不好意思,你再這個樣子。
原:好好,沒問題。
警三:那你先行動作好不好?
警二:就這個樣子,趕快把他結束。
原:好好,沒問題,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好,那你先轉開礦泉水。
原:好啦好啦。馬上。
警:麻煩你先轉開礦泉水好不好?
原:還在換衣服?好,沒問題,我願意接受酒測,一定不會超標的。
警:好,那你先轉開來漱口。
好不好,不要耽誤你的時間。
警三:現在第三次警告了喔?
警:先生如果你再不轉開、再不漱口、再不進行酒測,我們就對你第三次警告,我們就直接對你開拒測罰單。
這現場都有錄音錄影。
原:我瞭解我瞭解。
警:麻煩你配合。
警二:現在開始我們再等一分鐘,如果你還是消極不配合,我們已經第三次進行警告,那我們就開出拒測的罰單。再告知
一次拒測的效果。
警:來再告知你一次拒測的效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該駕駛執照, 3年內不得考領。
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第5項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1 分鐘以內。
好啦,1 分鐘啦(拿系爭機車鑰匙給原告配偶,見擷取畫面13-1)。
警:不行,你這個車不能移走。現在不行。
原:還沒有要走,還沒有要走。
原告配偶:你身分證拿著。
警三:好沒關係你就拿著(鑰匙),車不能牽走,你就拿著,鑰匙拿去沒關係,車子不能牽走。
警二:先生,不要吃會影響酒精,…
原:(推開警二)
警:你不要再吃東西了。你不要這樣子變妨礙公務喔。
警三:不要這樣子喔。
原:不是說我妨礙公務。
警:東西拿來。你不要這樣子喔。東西拿下來。
警三:先生不要這樣喔。
原告配偶:東西先給我。
警三:先生你不要把事情搞的…
原:我要開始給你酒測了。
警二:你不要用任何東西影響你嘴巴的酒精濃度,好不好。
原:有什麼東西會影響嘴巴的酒精濃度?
原告配偶:不要拉他啦。
警三:好那你冷靜。
原:我吃個東西、喝個水,有什麼東西可以影響酒測值?
警三:那你先給我們確認。
原告配偶:好啦,你給他看阿。你拿給他看。
原:OK啦,轉開來,東西在這裡。
那個是中藥啦(見擷取畫面13-2、13-3)。
警二:不管是什麼東西,小姐,麻煩你保管著。
原:(向原告配偶說)打開來。
警二:不要讓這個東西影響嘴巴的酒精濃度。
原告配偶:(向原告)你就聽他們的好不好。
原:(向原告配偶說)不要講話。
警:先漱先漱。
原:(開瓶漱口,見擷取畫面13-4)
警三:不要把事情搞的太複雜。
警:這邊就好,這邊就好。先生你不要再過來了。
㈩檔案名稱2020_0719_161538_009.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15:42,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4),並有以下對話:
原:我可以吃東西,你不要講說,我不可以吃東西。
我為什麼不可以吃東西,你給我講哪一條法令,我不可以吃東西。
警:你現在在進行酒測,酒測的途中,我們不能讓你服用任何東西,以免影響數值。
原:哪一條規定的。你給我講說法條。
警三:除了礦泉水。
原:沒有這一條規定,你不要跟我講除了礦泉水。
警:你剛剛說等了15分鐘,我們也等了,你不要這樣,大家在這邊看,(向原告配偶說)你不要害他啦。
原:你如果說不讓我吃東西,你憑哪一條,不讓我吃。
警三:我們現在在進行酒測。
警:我們現在在進行酒測。
原:你不要講什麼,我不能吃東西?
警:你要酒測完你要吃什麼是…
原:(對警三)你剛剛已經有檢視過了,你那個東西已經有檢視過了。
警二:先生,我們不要大小聲。
警三: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成分。
原:你管我?
警二:先生,我們不要大小聲。
原:有什麼東西可以影響酒測值?
警二:好OK,我們就漱口完,就開始進行酒測。
原:我可以先吃東西嗎?你哪一條給我規定說,我不能吃東西。
警二:已經超過半小時了。
原:哪一條規定我不能吃東西。
警:你現在進行酒測。
原:哪一條,你給我講法令規定。我們依法來辦理。
警:依規定超過15分鐘,或是立即漱口,提供檢測…
原:我不能吃東西?哪一條規定的?
警二:先生先生,任何東西…
原:什麼先生先生,
警二:任何東西除了水以外,都有可能影響你嘴巴的酒精濃度、含量。這在其他法院的判決都有前例可尋。
原:來,我可不可以吃東西?哪一條規定我不能吃東西酒測。
警:剛剛我們所長已經跟你講過了,法院那邊都有判例有一些東西會影響酒精的數值。
原:哪一個東西會影響酒測值。
警二:(向警說)最後一次告知。
警:最後一次告知,施先生,宣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該駕駛執照, 3年內不得考領。
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第5項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是拒測的規定。
原:(向原告配偶)東西拿來啦。
警:先生你不要再這邊拉了。
原:我不可以吃東西?我不可以吃東西?你亂講,哪一條?警:這是拒測的規定,已經念給你聽了。
原:哪一條規定我不可以吃東西?
警二:我們已經超過三次以上告知你,應該積極的接受酒測,如果10秒鐘內,再不接受酒測,我們就對你開出拒測的罰單。
原:我可以吃東西。
我可以吃東西。
你不要,講說哪一條?警二:十、九、八、七、六、五、四、三、二、一。
(向警說)那麻煩操作,因為已經…
原:你不要拉我。
我一定可以吃東西,你哪一條規定我不能吃東西。
原:我要接受酒測。我要接受酒測。
警:好。
警三:那這是全新的吹嘴。
原:我知道(揮手,見擷取畫面14-1)。
警:好,你手不要再揮了,新的吹嘴你自己打開。
警三:全新的吹嘴,麻煩你幫我打開。
原:我要先吃個東西,哪一條規定我不可以吃東西?
警:新的吹嘴,麻煩你打開。
原:我知道,不是,哪一條規定我不能吃東西?
警二:喝水以外,都有可能會影響你嘴巴內酒精…
原:哪一條規定啦?法令啦,法令。
不是,這個要依法來處理啦。你如果說,今天你不能吃東西。哪一條法令你跟我說?
警三:法院有…
檔案名稱2020_0719_162038_010.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20:40,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5),並有以下對話:
警三:已經有判例,曾經有…
原:不是法院的判例,哪一條法令規定啦。
警二:我跟你說,我們依法要積極的要求你配合酒測,那經過了半小時,你仍然不配合,那我們剛剛拿吹嘴給你,你也…
原:我就要接受酒測。
警:那麻煩你打開。
原:我就是要先吃個東西。
警:不行。
警二:我們現在要依照拒測對您開罰,不好意思。
原:我要接受酒測。
警:那現在麻煩你打開吹嘴。
原:我要吃東西。
警:不行。
原:哪一條法令規定說我不能吃東西?
警二:任何東西都有可能會影響你嘴巴…
原:對啦,哪一條規定?你給我講法條?
警二:法院的判決。
原:什麼法、什麼法、什麼法院判決,你哪一條規定我現在不能吃東西?
警二:不要這樣子。
原:不是啦,你要講清楚說明白。
警二:你現在拒測。
警:先生我已經跟你拒測喔。
現在罰單列印,拒絕酒精濃度測試。
原:我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我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哪一條規定我不能吃東西。
警二:現在4點17分…
原:這樣講法令啦,你依法執法。
…你要跟我說拒測。
不是,我要接受酒測。哪一條法令規定說我不能吃東西?
警:這邊確認單跟你確認已經滿15分鐘了,這是拒測的單子,等一下會有罰單的部分。
警三:你願意,麻煩幫我們簽收。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三:麻煩你幫我們簽名。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阿。我要先吃東西。
警三:你願意簽名嗎?
警二:(問警)全名叫什麼?
警:施進佳。
警二:因為你已經凹了超過半小時以上,你仍然不配合,我們依法對你開出拒測的罰單。
原:我怎麼會拒測,我就要接受酒測,怎麼拒測。
警二:請你在拒測的單子上簽名,不然我們一樣是註明你拒簽,依然有生效力。
原:那個我願意接受酒測,這樣可以嗎?什麼我拒測?
警:確認單部分再麻煩你簽名,還有這個酒測單的部分?
原:(問警二)你為什麼要給我拒測?
警二:我們已經跟你說了。
原:對啦,我要吃東西,哪一條法令規定我不能吃什麼東西?什麼法院有判例,哪一條法令?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二:好好,已經超過了,從39分到現在已經4點20…警三:這個是幾分?18。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指警、警三)你們兩個錄影一定要存檔。
警三:幫我簽個名。
原:我不是要接受酒測嗎?我怎麼拒測?
警三:幫我簽個名。
原:我不是要拒測阿?
警三:如果你不幫我們簽名,我們這邊會幫你註明你拒絕…原:你們錄影都要看著,我願意接受酒測。什麼我拒測?
警二:先生我跟你說,你口口聲聲說你要接受測試,但是不論我們如何勸告你、拿吹嘴給你,你都不願靠近酒測器來接受
酒測,堅持要吃東西,但是吃東西會影響你嘴巴內酒精濃
度…
原:哪一條法令規定我不能吃東西?
警二:為了你的權益著想,我禁止你,不能讓你吃東西,萬一提升你嘴巴的酒精濃度,這對你是不好的。
原:哪一條法令規定我不能吃東西?
警二:我們現在對於酒測確認單已經印出來了。
原:我就願意接受酒測,什麼拒測。
警三:麻煩你幫我們簽名。
原:我就願意,這個是拒測的,我不簽。
警三:你不簽?那我這邊幫你註明你拒絕簽名。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二:(向警)告發單在做了嗎?
警:有,在按了。
警三:權利告知這邊,因為你也是消極不配合,你就不願意配合。
原:什麼消極不…,我就願意接受酒測。
警三:沒關係,我這邊就幫你註明,你也是拒絕簽名。
原:那你亂…
檔案名稱2020_0719_162538_011.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25:3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6),並有以下對話:
原:…講。
警三:那你有要簽名嗎?
原:我就願意接受酒測,什麼我拒測?
警三:那你有要簽名嗎?
警:(問原告配偶)他的電話是(指原告)?
原告配偶:現在一定要講嗎?
警:沒有,因為我們要開一個扣車單給他,到時候才能去領車。
他的電話09多少?
原告配偶:你問他好不好?
警:沒關係,那留你的電話也可以,因為到時候要領車的。
原告配偶:你一定要給他開拒測的嗎?
警:因為他不願意施測阿,剛剛我們已經等了他大概半小時了,他說15分鐘,我們也已經給他15分鐘了,但是我們主管在那邊已經跟他拜託了,他都還是一樣不進行酒測。
原:你聽我講,我不是拒測,我願意接受酒測,但是他開這個單子是說我拒測,我怎麼會拒測呢?我願意接受酒測阿。
哪一條法令規定我不可以吃什麼東西?…我要吃炸雞、我要吃什麼,沒有哪一條法令。
警:(向原告配偶)他的車鑰匙再麻煩你,我們等一下他車移置到派出所。
原:你不要跟他說這個,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向原告配偶)他的車鑰匙再麻煩你。
車鑰匙就可以了,其他可以拔起來。
原告配偶:(不語,揮手)
警:那你如果不願意提供鑰匙,我們就不扣鑰匙了。
我們就直接牽回去。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好嗎?你不要什麼說我拒簽、我拒測。
警:(拍攝系爭機車照片,見擷取畫面16-1)
原:我就願意接受酒測。
你為什麼要給我開拒測?所以,哪一條法令規定,你們要依法,執法,你不能跟我講我不能吃什麼東西。
警:施進佳先生因為你沒有機車駕照,等一下會針對機車駕照部分開另外一張罰單。
原告配偶:他有阿,怎麼沒有機車駕照?
警:他沒有機車駕照阿?
原:當然有阿。
警:這邊沒有顯示阿,(向警三)你用那個查一下。
警二:再查一次。
警三:我查一下。
警二:施先生,我們查詢系統,你有汽車駕照,但沒有機車駕照。
原:有。一定有。一定有。
警三:(向警)不然你先開酒測,沒有駕照的部分等一下再開?警:好。等一下會針對你拒測的部分,告發…
原:我口口聲聲說我要接受酒測,你給我開什麼拒測、拒絕簽名,唉阿。
警:你等一下有要簽名嗎?拒測部分。
原:我要接受酒測,什麼我要拒測?(向警)你在亂講阿。
我要接受酒測,我不是要接受拒測。
警:等一下單子會拿給你到時候五天後,30天內去水源市場交通事件裁決所那邊繳納罰單後,再拿收據和扣車單到派出所領。
原:我要接受酒測,什麼我要拒測?
檔案名稱2020_0719_163038_012.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30:40,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7),並有以下對話:
原:所長阿?
警三:你這麼都拒絕簽名嘛,那我這邊都幫你註明。
原:我要接受酒測,什麼我…
警三:那你這邊要幫我簽名嗎?
原:這個拒測,我當然不簽名。
警三:不簽名?好,沒關係,我幫你註明。
原:你說我甘願接受酒測,不是拒測。
警三:拒簽啦,我再這裡註明。
原:什麼拒簽,你要註明好我要接受酒測,什麼拒簽?
警二:施先生,因為我們從39分來,你表達說等候15分鐘開始到剛剛開出這張罰單的時間是16點17分,已經超過38分鐘…原:我就要接受酒測,和我說這些…
警二:中途多次跟您勸告,但是你還是不進行酒測,…
原:我不是拒測,好嗎?
警二:我們只好依法對您開出拒測的罰單。
原:你要註明我…
警二:你開什麼,拒簽但是要收?
警:對。
原:不是拒簽啦。
不是,你要寫我願意接受酒測,不是拒測。
警二:先生這個是…
原:你們都…不按照法令規定來辦。
警二:先生這個是剛剛您對於接受酒測…
原:你拒測,我要接受酒測,不是拒測,你要寫阿,我願意接受酒測(拉扯警三物品)。
警三:好,你放手,你放手。
原:好啦,你要寫啦,我不是拒簽啦。
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子呢?警:那你車子裡面沒有貴重物品了嗎?
原:你不要講什麼,你要給我講說我要願意接受酒測,不是拒測拒簽啦。
警:先生你車子裡面還有貴重物品嗎?
警二:來施先生這個單子給您。
原:(向警二)所長,你不能這樣子喔?你要依法來執法。
警二:我有依法執法。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為什麼我是拒測?拒簽?
警二:我們不只三次告知您要積極配合。
警:扣車單。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為什麼要給我講說什麼我拒測?
警二:施先生,關於你拒測,所以依法我們要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現在要依法移置保管你的車輛,您的車輛,沒有交付鑰匙給
我們,車輛包含牌照一面,外觀沒有任何大的損傷,這是
扣車單。
警二:(向原告配偶說明拒測法律效果)…依照第4項我們就要開這張紅單。
原:(向原告配偶)你不要聽他的啦,我就願意接受酒測。
警二:(向原告配偶說明拒測法律效果)…並且移置保管他的車輛。把這張單子拿去繳錢之後,就能去把車子領回來。
原告配偶:多少錢。
警:(向原告配偶)這要去那邊看,因為你這個拒測的,他不知 道可不可以分期付款。
他第一次就要18 萬,但是你第一次 的話…
警:(向原告配偶)大姊,不好意思,你要不要看一下車子裡有沒有貴重物品阿?如果有的話先拿起來。
因為車子我們要扣回去了。
警二:(向原告配偶)我們不希望有任何的財物的損失。
造成我們後續雙方的…,後續還要釐清。
警:(向原告配偶)對你直接把他打開來看一下。
警二:(向原告配偶)像這樣,我們陪同檢視,好不好?
警:這是越級駕駛。
警三:不要這樣子,我們…
警二:(向警)那你剛剛那個追他的部分也要開下去,逆向部分,因為這是你一開始攔查他的理由。
警:好阿。
原:哪一條法令規定不可以吃東西,你給我個講?好不好,你給我講說我不能吃什麼東西,你法條給我講出來,什麼不能吃這個不能吃那個?…怎麼這樣子呢?
檔案名稱2020_0719_163538_013.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35:40,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與其配偶(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8),並有以下對話:
原告配偶:(開啟系爭機車車廂,警二、三陪同檢視內容物)警二:檢視一下有沒有貴重物品,需要你們先行帶回去。
警三:那如果沒有貴重物品要拿的話,我們等一下就…
警二:這裡還有一串鑰匙是?
原:那沒關係啦。
原告配偶:那沒關係啦。就先這樣,我認得我的車子。
原:(講電話)
警:那你扣車單也不願意簽名?那我們再幫你做註記。
這張才是,總共三張。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你給我開拒測?
警:施先生等一下針對你逆向、越級駕駛的部分做告發。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你給我開拒測?為什麼?
警:總共三張罰單跟扣車單。
原:什麼三張罰單?(接電話)喂。
警二:(向原告配偶)小姐我跟你說明一下,施先生剛剛在前面那邊逆向行駛,我們同事執行攔查,攔查之後發現有酒味
,並對他施以酒測,我們15點39分到現在,施先生要求說等待15分鐘,15分鐘之後,我們積極勸告他接受酒測,後續他仍然不接受酒測,堅持要吃東西,我們不只一次,超
過三次以上告知他積極接受酒測,但是他還是不配合,所
以我們依法依據他消極不配合部分,對他開出拒絕接受酒
測之罰單,並且當場要移置保管他的車輛。當然,他一開
始的違規行為,包含逆向行駛、……,因為施先生拒絕簽
名,也不收,那你有要收嗎?你有要收這個罰單嗎?
原告配偶:(不語)
警二:那如果您不收的話,我們就開拒簽拒收的罰單喔?你有要收嗎?
原告配偶:(不語)
原:(講電話)我太太在這。(交電話給原告配偶)
原告配偶:(對電話)喂。
原:我到交通法庭把你們的錄影資料提供出來,我講我願意接受酒測。
你哪一條法令規定我不可以吃什麼東西。
講出來阿。
我要吃炸雞、要吃什麼。
我吃一點東西有什麼關係。
什麼還不讓我吃。
警二:施先生,我們告知,我們給你等候15分鐘以上,並且告知你三次以上,…
原:還不讓我吃什麼東西,哪一條法令規定的,你給我講。
法令我也熟。你不能講我不能吃東西,我要吃炸雞也不行,…
檔案名稱2020_0719_164038_014.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40:39,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19),並有以下對話:
原:我就要接受酒測,你給我開拒測、還拒簽。
警二:(問警)現在拒測單用這個印就可以了喔?沒有手寫那個大的?
警:對。
原:叫你註記我願意接受酒測,你也沒有要寫。
(向原告配偶)我就願意接受酒測,他就要給我開拒測?
警:罰單的部分再拿給你。
原:不是不是,因為我願意接受酒測,你這個是拒測。
警三:這個是你之後。沒關係,你就收下來。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
警三:你如果對於今天的開出這張罰單有任何問題,…
原:沒關係,我會去交通法庭。
警:對,你拿這個單子去交通法庭。
原:我什麼都不用拿。
警三:民國幾年幾月幾日…
警:對阿上面還有相關的資料。
警三:地點…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你為什麼要給我開拒測?
警三:時間、地點都提供給你…,罰單帳號也都在上面。
原:你們要這樣子喔?
警:那你罰單有要收嗎?沒有要收我就告知你相關權益喔?原:你不要講我什麼權益啦?我說我願意接受酒測。
你給我開拒測?
警:(向原告配偶)小姐,你有要幫他收嗎?罰單的部分?到時候才有資料。
原告配偶:(不語)
原:那個沒有關係啦。
警:如果不要的話,我們就拒簽拒收了喔。
到時候你資料要去監理站去查。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你給我開拒測?
警:單子沒有拿的話,扣車單到時候…
警二:(向原告配偶)小姐你趕快把罰單收一收吧。
原:不用不用。
原告配偶:(向原告)好啦,我不要把事情越搞越大。
警二:我們已經把程序完成了。
原:我願意接受酒測!你給我開拒測(見擷取畫面19-1)?警:先生你不要。
你不用這樣子。
你冷靜。
(向原告配偶)來小姐。
原告配偶:(向原告)我問你啦,你如果不算了的話,再來的結果是怎麼樣呢?
原:沒有關係,戲就結束了。沒有那麼嚴重。交通法庭…
原告配偶:(向原告)沒關係,讓我來處理好不好。
我來刷,我來負責處理。你在旁邊去。
警:(向原告配偶)小姐,再麻煩你(交罰單給原告配偶,見擷取畫面19-2)。
到時候領車會有一個扣車單,你再拿那一張扣車單,他有一張是扣車單,不是罰單。
警三:(向原告配偶)先去繳納罰單的部分,繳完之後才可以…警二:五天後喔,要五天不是嗎?
警:對,五天後你要拿去,酒駕的部分要拿去水源市場交通事件裁決所那邊才能繳,羅斯福路那裡。
原告配偶:羅斯福路那邊?
警:對對。
那你在問他說如果是酒測他查詢紀錄,因為記得如果是第一次違規,他好像可以分期付款,但詳細的規定可能要問監理站那邊。
原:(向原告配偶)我願意酒測,他給我開拒測?
原告配偶:(向原告)現在喔,我跟你說法條都很清楚了,好不好?你是一條一條一直加重的。
警二:(向原告配偶)小姐,那我們都跟你說明清楚了。
如果還有什麼疑義,歡迎打電話來我們派出所詢問,我們就把這
個車子移置保管到我們派出所去。
原告配偶:OK。
警二:(向原告配偶)再麻煩你陪施先生,不好意思,真的很麻煩了。
警四:他鎖龍頭耶?
警:他鎖龍頭?
警四:對阿。
警:他人呢?
警四:這不是鑰匙喔?
警:他人呢?
警四:他鎖龍頭耶。
警:他人呢?剛剛那個太太呢?他幹嘛把龍頭鎖起來?
檔案名稱2020_0719_164538_015.MP4: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6:45:4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可看見舉發員警已開立舉發通知單,然系爭機車因車頭鎖未解開,亦未見原告及其配偶在附近,該員警遂請教其他同仁(見擷取畫面20),並有以下對話:警:(對警二、三)他人呢?他鎖龍頭。
警三:他鎖龍頭?
警:對阿。剛剛怎麼沒有叫他不要鎖龍頭。
警二:他剛剛往那邊走去了。
警:哪邊?
警二:沿這一條…方向走。
警:我看到了,我看到了(見擷取畫面20-1)(奔跑至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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