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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1號
原 告 廖德凱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原告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裁定予以駁回。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下合稱系爭裁決)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有系爭裁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24 頁)。
然系爭裁決業於如附表「送達日期」欄所示日期送達至原告「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2樓」地址,有送達證書存卷供參(見本院卷第28-40 頁),而系爭裁決送達地址為原告本件起訴時所載住所(見本院卷第8 頁),且如附表編號4、5、7 裁決確已交付予原告之同居人、受雇人而為送達,是系爭裁決應已合法送達。
則原告起訴期間分別於如附表「起訴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即已屆滿,原告遲至民國109 年10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 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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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違規│應到│裁決│送達日期 │起訴屆滿日│舉發機關 │違反法條 │
│號│ │間(民│地點│案日│日期│ │ │ │(違規事實) │
│ │ │國) │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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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裁催字第48│106 年│國道│106 │108 │108 年6 月│108年7月16│內政部警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ZIR203550號(│1 月12│三號│年7 │年6 │14日(寄存│日(加計在│署國道公路│條例第27條第1 項│
│ │見本院卷第12頁│日19時│南港│月7 │月12│送達,行政│途期間2日 │警察局第九│(汽車行駛於應繳│
│ │) │ │(連│日前│日 │程序法第74│,下同) │公路警察大│費之公路經催繳不│
│ │ │ │接 │ │ │條) │ │隊 │依規定繳費) │
├─┼───────┼───┼──┼──┼──┼─────┼─────┼─────┼────────┤
│2 │新北裁催字第48│106 年│國道│106 │108 │108 年6 月│108年7月16│內政部警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ZIR209645號(│1 月17│三號│年7 │年6 │14日(寄存│日 │署國道公路│條例第27條第1 項│
│ │見本院卷第14頁│日19時│南港│月20│月12│送達,行政│ │警察局第九│(汽車行駛於應繳│
│ │) │ │(連│日前│日 │程序法第74│ │公路警察大│費之公路經催繳不│
│ │ │ │接 │ │ │條) │ │隊 │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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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裁催字第48│106 年│國道│106 │108 │108 年6 月│108年7月16│內政部警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ZIR209766號(│1 月18│三號│年7 │年6 │14日(寄存│日 │署國道公路│條例第27條第1 項│
│ │見本院卷第16頁│日19時│南港│月20│月12│送達,行政│ │警察局第九│(汽車行駛於應繳│
│ │) │ │(連│日前│日 │程序法第74│ │公路警察大│費之公路經催繳不│
│ │ │ │接 │ │ │條) │ │隊 │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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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裁催字第48│106 年│國道│106 │108 │108 年8 月│108年9月2 │內政部警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ZIR222700號(│3 月22│三號│年8 │年7 │1 日(補充│日 │署國道公路│條例第27條第1 項│
│ │見本院卷第18頁│日19時│南港│月27│月31│送達,行政│ │警察局第九│(汽車行駛於應繳│
│ │) │ │(連│日前│日 │程序法第73│ │公路警察大│費之公路經催繳不│
│ │ │ │接 │ │ │條第1 項)│ │隊 │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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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北裁催字第48│106 年│國道│107 │108 │108 年8 月│108年9月2 │內政部警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ZIR291126號(│9 月7 │三號│年2 │年7 │1 日(補充│日 │署國道公路│條例第27條第1 項│
│ │見本院卷第20頁│日19時│南港│月11│月31│送達,行政│ │警察局第九│(汽車行駛於應繳│
│ │) │ │(連│日前│日 │程序法第73│ │公路警察大│費之公路經催繳不│
│ │ │ │接 │ │ │條第1 項)│ │隊 │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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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裁催字第48│107 年│國道│107 │108 │108 年10月│108年11月 │內政部警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ZIR351172號(│2 月15│三號│年7 │年10│16日(寄存│17日 │署國道公路│條例第27條第1 項│
│ │見本院卷第22頁│日18時│南港│月12│月14│送達,行政│ │警察局第九│(汽車行駛於應繳│
│ │) │35分 │(連│日前│日 │程序法第74│ │公路警察大│費之公路經催繳不│
│ │ │ │接 │ │ │條) │ │隊 │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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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裁催字第48│106 年│國道│106 │108 │108 年8 月│108年9月2 │內政部警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ZAS327606號(│6 月16│三號│年11│年7 │1 日(補充│日 │署國道公路│條例第27條第1 項│
│ │見本院卷第24頁│日19時│南港│月27│月31│送達,行政│ │警察局第一│(汽車行駛於應繳│
│ │) │ │(連│日前│日 │程序法第73│ │公路警察大│費之公路經催繳不│
│ │ │ │接 │ │ │條第1 項)│ │隊 │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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