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2,簡,5,202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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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號
原告陳文祥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若未補正,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2月21送達原告住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可證(見本院卷第28、30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至42頁),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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