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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舜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許舜毅(原名 許順益)業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竣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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