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審交易,490,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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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僑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僑永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告訴人洪子嵉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

茲因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憑。

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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