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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宏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第3 行所載「 德路」之文字均應更正為「承德路」)。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毓文告訴被告戴宏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邱毓文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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