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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張景東
選任辯護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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