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審交附民,1,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孟豪
被 告 賴昰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湖交簡字第587 號(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8號 )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昰光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原告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8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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