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審易,1129,2011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林嬌嬌
林玉琴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2 人相互告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故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 人相互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附卷可參。

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