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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永清
張燦輝
何宜貞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9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曹永清、張燦輝互相告訴傷害、告訴人何文英告訴被告何宜貞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曹永清、張燦輝、何宜貞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即被告曹永清、張燦輝及告訴人何文英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0 年9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附本院卷可參。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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