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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如村
楊迺聖
廖漢邦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5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詹世傳傷害部分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阮玉鈴告訴被告楊迺聖、洪如村、廖漢邦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阮玉鈴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被告等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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