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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菊枝
被 告 彭孝方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菊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98年保刑字第145 號)。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受刑人送達之執行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又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再次簽發拘票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重分局前往受刑人前開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未能拘提到案,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0 年9 月15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00039491號函附報告書、三重分局100年9 月2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00050313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37、38頁),具保人之女亦稱無法與受刑人聯繫促其到案,並受刑人迄仍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本院卷第39、40頁),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
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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