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錫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錫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錫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錫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9年11月11日晚間│100年1月13日晚間│
│ │11時許 │10時許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0 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84號 │毒偵字第1118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0 年度簡上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
│事實審│ │103 號 │1201號 │
│ ├────┼────────┼────────┤
│ │判決日期│ 100.06.24 │ 100.07.15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 年度簡上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
│ │ │103 號 │1201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100.06.24 │ 100.08.08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0 年度│
│ │執字第2493號(宜│執字第2789號 │
│ │檢100執助265)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