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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瓊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第9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瓊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瓊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瓊方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86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88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附表編號9 至10所示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 、11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號、99年度訴字第16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均已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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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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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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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 98.09.26 │ 98.09.26 │ 9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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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8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毒│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2836號 │偵字第2836號 │偵字第14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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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86│98年度訴字第1886│98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號 │86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12.15 │ 98.12.15 │ 9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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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9年度上訴字第35│99年度上訴字第27│
│ │ │8號 │8號 │0 號 │
│ ├────┼────────┼────────┼────────┤
│ │判決確定│ 98.12.30 │ 98.12.30 │ 99.03.01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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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北地檢99年度執│臺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323號、士林│字第1323號、士林│字第1198號(編號│
│ │地檢99年度執助字│地檢99年度執助字│3、4應執行有期徒│
│ │第356號(編號1、│第356號(編號1、│刑10月) │
│ │2應執行有期徒刑8│2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月)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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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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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 98.08.06 │98.11.18為警採尿│ 98.08.12 │
│ │ │回溯120小時內某 │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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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毒│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482號 │偵字第2084號 │偵字第1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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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19│98年度審訴字第88│
│ │ │862 號 │號 │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11.26 │ 99.02.09 │ 9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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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7│99年度審訴字第19│99年度上訴字第3 │
│ │ │0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 99.03.01 │ 99.03.15 │ 99.03.23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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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198號(編號│字第1484號 │字第1495號(編號│
│ │3、4應執行有期徒│ │6-8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0月) │ │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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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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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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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年月日 │ 98.08.16 │ 98.08.16 │ 98.09.08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毒│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528號 │偵字第1528號 │偵字第19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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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88│98年度審訴字第88│99年度審訴字第69│
│ │ │3號 │3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11.20 │ 98.11.20 │ 99.02.04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 │99年度上訴字第3 │99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號 │1120號 │
│ ├────┼────────┼────────┼────────┤
│ │判決確定│ 99.03.23 │ 99.03.23 │ 99.07.08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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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495號(編號│字第1495號(編號│字第2847號(編號│
│ │6-8應執行有期徒 │6-8應執行有期徒 │9、10應執行有期 │
│ │刑1年6月) │刑1年6月) │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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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年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 98.09.09 │ 98.10.08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949號 │字第15941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69│99年度訴字第166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2.04 │ 99.10.28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100 年度上訴字第│
│ │ │1120號 │52號(撤回上訴確│
│ │ │ │定) │
│ ├────┼────────┼────────┤
│ │判決確定│ 99.07.08 │ 100.03.22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100年度 │
│ │字第2847號(編號│執字第2310號,羈│
│ │9、10應執行有期 │押51日(98.11.18│
│ │徒刑1年4月) │至9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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