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508,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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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明達
受 刑 人 吳遠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吳遠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明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明達因受刑人即被告吳遠暐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保刑字第4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為證,且有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民國100 年9月6 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均附本院卷),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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