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木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執聲字第9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伍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木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6月12 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第10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8年保管字第1774號)2 包(驗餘淨重0.59公克,空包裝總重0.54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8 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000451040 號函1 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劉木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4 月28日10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路412 巷15弄6 號5 樓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日15時40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搜索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初診評估適於參加替代療法,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 月12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第109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訛,並有98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第109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至上述案件中扣案之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0.59公克,空包裝總重0.5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該局100 年8 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000451040 號函附卷可稽,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