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522,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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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達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2 年2 月、1 年4 月。

於97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信達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8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2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1 年4 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21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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