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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正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正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正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彭正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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