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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蘇志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編號9 至15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3年3 月,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8 所處之罰金刑,經檢察官與所犯他案處罰金刑部分另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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