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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肇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玖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8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淨重9.2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98年12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252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肇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 月5 日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至於前述案件中被告持有扣案之煙草1 包(淨重9.2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98年12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252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卷第52頁),堪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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