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575,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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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財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9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財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財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11月,於民國91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朱財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1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394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39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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