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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勳平 24歲民.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20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9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產品共壹佰柒拾件(99年度保管字第1131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勳平涉犯違反著作權法乙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2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HELLO KITTY 」、「My Melody 」、「Cinnamoroll 」、「Kerokerokeroppi 」、「Disney」、「Doraemon」等商標圖樣之商品一批共170 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或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雖定有明文。
惟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
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2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 、2 項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20號以被告所犯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輕微案件,並自白犯行,並提供進貨上游來源以供查緝,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同意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爰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載之物件共170 件,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已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明在卷,有附表編號1 至6 號之物件侵權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附表編號7 至8 號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附表編號9 之真仿品比對報告、附表編號10至16號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資料存卷可考(見99年度偵字第2720卷第24頁、第75頁、第59頁、第60頁、第33至43頁、第62至74頁)。
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 │物件 │數量 │
├──┼────────┼──────┼──────┤
│1 │HELLO KITTY │水壺 │6 │
├──┤ ├──────┼──────┤
│2 │ │卡套 │1 │
├──┤ ├──────┼──────┤
│3 │ │錢包 │18 │
├──┼────────┼──────┼──────┤
│4 │My Melody │卡套 │9 │
├──┼────────┼──────┼──────┤
│5 │Cinnamoroll │卡套 │7 │
├──┼────────┼──────┼──────┤
│6 │Kerokerokeroppi │錢包 │22 │
├──┼────────┼──────┼──────┤
│7 │Doraemon │錢包 │15 │
├──┤ ├──────┼──────┤
│8 │ │化妝包 │1 │
├──┼────────┼──────┼──────┤
│9 │Tenorikuma │玩具吊飾 │7 │
├──┼────────┼──────┼──────┤
│10 │迪士尼 │吊飾 │1 │
├──┤(星際寶貝) ├──────┼──────┤
│11 │ │零錢包 │42 │
├──┤ ├──────┼──────┤
│12 │ │玩具 │19 │
├──┼────────┼──────┼──────┤
│13 │迪士尼(米妮) │吊飾 │2 │
├──┼────────┼──────┼──────┤
│14 │迪士尼 │吊飾 │3 │
├──┤(小熊維尼) ├──────┼──────┤
│15 │ │零錢包 │11 │
├──┼────────┼──────┼──────┤
│16 │迪士尼(米奇) │吊飾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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