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文瑞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瑞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九月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四八一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一百年九月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四八一二號函核准假釋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