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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炳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0 年度執聲字第976 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炳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炳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並分別判決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及4 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炳聖業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6 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4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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