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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琮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字第9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琮宇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於民國98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蕭琮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322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影本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前揭裁定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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