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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恩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恩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受刑人翁恩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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