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654,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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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奕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弈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弈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彭弈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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